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及京華山一期貨(香港)有限公司客戶協議書修訂通知書
2020年10月19日
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及京華山一期貨(香港)有限公司客戶協議書修訂通知書

  1. 引言
    茲通知根據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及京華山一期貨(香港)有限公司的客戶協議書(「協議」)第一部分的第24.5條條款,協議已予修訂,並載於本通知書條款2(「修訂本」),自2020年11月10日起生效。

    在本通知書中,除另有界定者外,協議中所界定的詞彙和表述具有本通知書中所使用的相同涵義或詮釋(視情況而定)。

  2. 修訂本
    修訂本如下:

      (a) 現存第一部分的2.2條修訂如下(下劃線僅供比較用途):

        2.2 倘客戶為個人,客戶同意受「個人資料私隱資料」部份之約束及以於「個人資料私隱資料」部份中指定之方式收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


      (b) 於第九部分在題為「1.2 收集個人資料」下的現存第二段和第三段之間插入新的一段條款如下(下劃線僅供比較用途):

        我們會從第三方(例如付款或託管服務提供商)收集閣下的個人資料,用於處理閣下經我們存入或提取的資產或組織閣下通過第三方報名的活動和項目。


      (c) 於第二部分加入第2.7條新條款如下(下劃線僅供比較用途):

        2.7 客戶知悉,經紀可就其所有客戶,選擇就逐一客戶將應從某客戶收取的款項與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互相抵銷,但該等款項須是因該客戶以銀貨兩訖形式買賣證券而產生的。 與此相關,客戶特此授權經紀,將該等款項互相抵銷;及為清償客戶應支付予經紀的款項而處置為客戶持有的證券。

      以上旨在突顯協議的修訂, 建議客戶閱讀全套更新協議以全面了解。


  3. 結論
    根據協議第一部分的第24.5條條款,京華山一集團的任何成員(客戶在其持有帳戶) ,可向客戶發出不少於二十一天事前書面更改通知,從而修訂協議。若客戶在有關修訂生效當日或以後繼續維持帳戶,則有關修訂對客戶具約束力。

    在本通知書所載修訂本的規限下,協議條款將繼續維持全面效力及作用。

      本通知書以中、英文編製。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京華山一期貨(香港)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下載 (Version Nov 2020)
      由2020年11月10日生效之交易帳戶條款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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