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及京华山一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客户协议书修订通知书
2020年10月19日
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及京华山一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客户协议书修订通知书

  1. 引言
    兹通知根据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及京华山一期货(香港)有限公司的客户协议书(「协议」)第一部分的第24.5条条款,协议已予修订,并载于本通知书条款2(「修订本」),自2020年11月10日起生效。

    在本通知书中,除另有界定者外,协议中所界定的词汇和表述具有本通知书中所使用的相同涵义或诠释(视情况而定)。

  2. 修订本
    修订本如下:

      (a) 现存第一部分的2.2条修订如下(下划线仅供比较用途):

        2.2 倘客户為个人,客户同意受「个人资料私隐资料」部份之约束及以于「个人资料私隐资料」部份中指定之方式收集及使用其个人资料。


      (b) 于第九部分在题為「1.2 收集个人资料」下的现存第二段和第三段之间插入新的一段条款如下(下划线仅供比较用途):

        我们会从第三方(例如付款或託管服务提供商)收集阁下的个人资料,用于处理阁下经我们存入或提取的资產或组织阁下通过第三方报名的活动和项目。


      (c) 于第二部分加入第2.7条新条款如下(下划线仅供比较用途):

        2.7 客户知悉,经纪可就其所有客户,选择就逐一客户将应从某客户收取的款项与应向客户支付的款项互相抵销,但该等款项须是因该客户以银货两讫形式买卖证券而產生的。 与此相关,客户特此授权经纪,将该等款项互相抵销;及為清偿客户应支付予经纪的款项而处置為客户持有的证券。

      以上旨在突显协议的修订, 建议客户阅读全套更新协议以全面了解。


  3. 结论
    根据协议第一部分的第24.5条条款,京华山一集团的任何成员(客户在其持有帐户) ,可向客户发出不少于二十一天事前书面更改通知,从而修订协议。若客户在有关修订生效当日或以后继续维持帐户,则有关修订对客户具约束力。

    在本通知书所载修订本的规限下,协议条款将继续维持全面效力及作用。

      本通知书以中、英文编製。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京华山一期货(香港)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下载 (Version Nov 2020)
      由2020年11月10日生效之交易帐户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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