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到期的基础建设零售债券
香港特区政府将于 2024年12月17日发行基础建设零售债券,年期為3年,并将于2027年到期。
风险声明:
投资涉及风险,过往表现并不代表将来的表现。阁下作出任何投资前,应细阅有关销售文件。
申购基础建设零售债券客户须知及确认事项:
本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日期為2024年9月30日的电子版计划通函(计划通函)和日期為2024年11月26日的电子版发行通函(发行通函)(电子版的计划通函及发行通函可于香港特区政府债券网站(www.hkgb.gov.hk)浏览)所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发行的基础建设零售债券之条款及条件和申请程序及同意受其约束。本人已閲读、理解及确认在发行通函内于第11至18页「如何申请认购基础建设零售债券」之「我需要作出甚麼确认?」的一节中所载的声明,承诺及买家的确认。本人确认理解是次申请将涉及属于本人的个人资料,而该资料可能由本人于以上直接提供,或来自贵证券经纪内部存有的资料。不论资料是由本人于以上直接提供,或来自贵证券经纪内部存有的资料,本人均确认资料属本人以户口持有人的身分所有(若属联名户口,则以其中一位户口持有人的身分)。本人明白发行通函所载的售卖和转移限制。本人确认持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证。本人确认本人并非身处美国或加拿大,并非為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S规例所界定的美国人士(包括居于美国的任何人士及根据美国法例组织或成立的合伙商号或有限公司)(美国人士)或加拿大居民。本人进一步确认本人并非受美国人士或加拿大居民的代理而行事。

本人确认只提出一个基础建设零售债券的申请。申请将以一个香港身份证号码来识别, 不管该项申请是透过单名或联名户口提出。如透过联名户口提出申请, 请确认该项申请将以哪一位联名户口持有人的名义提出, 否则京华山一会任意选择一位户口持有人作出申请。任何透过配售银行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公司)(不论申请是由拥有在香港结算公司开立的投资者户口的投资者作出的或投资者透过证券经纪申请认购而作出的)向香港特区政府提出的申请将构成认购基础建设零售债券之要约。如有重覆申请,本人明白及同意所有申请均不予受理。

本人知悉及同意香港特区政府已设定每一位申请人的最高本金分配金额為1,000,000港元,而如果我所申请基础建设零售债券的本金额超过此最高本金分配金额,我将不被全数分配所申请的本金额。本人亦知悉及同意,我被分配的基础建设零售债券本金额可能低于此最高本金分配金额。

请由本人指定于贵证券经纪之港元户口支取有关申购金额(包括手续费)。如本人指定于贵证券经纪之港元户口无足够款项支付有关申购金额(包括经纪费),本人明白及同意贵证券经纪有权决定是否执行本人之认购零售债券指示而无须知会本人,并由本人承担由此而引致之一切费用、收费及损失。

本人明白贵证券经纪可酌情由本申请日起在本人扣账户口内冻结应缴之申购金额(包括经纪费),直至有关申购金额(包括经纪费)已经于有关公开认购最后申请日期当日或之前于本人之扣账户口内扣除或直至获通知因任何原因不能执行上述指示。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乃按照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作出,其中列明你以基础建设零售债券认购申请人身分提供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一词是指《私隐条例》所界定的个人资料)被收集后可能会用于哪些用途、你就作為基础建设零售债券发行人的香港特区政府使用、披露、转移及保留你的个人资料所同意的事项,以及你在《私隐条例》下的权利。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作為基础建设零售债券认购申请人,你必须在申请认购基础建设零售债券时,向香港特区政府及其就基础建设零售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提供你的个人资料。

若你未能提供个人资料,可能会导致你就认购基础建设零售债券提出的申请被拒绝、延迟或无法被处理。此外,若你的申请成功,这可能会导致对你作出的基础建设零售债券分配被延迟,而倘若你应获部分或全部退还你的申请款项,这亦可能会导致退款的延迟。

若你察觉到你向上述人士提供的个人资料不準确或有所变更,应立即通知该等人士。

你在申请认购基础建设零售债券时提供的个人资料将被用于以下一种或多种用途:

(a) 处理你的申请;

(b) 核实你的申请是否有效;

(c) 使本申请表格及发行通函中列明的条款及申请程序得以被遵行;

(d) 核实身分及签名;

(e) 使作為基础建设零售债券发行人的香港特区政府与你之间能够直接或间接交换资料;

(f) 统计用途;

(g) 使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对香港特区政府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人士具约束力或适用的守则及常规,或使任何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所作出的命令得以被遵守(包括作出规定的披露);

(h) 与任何上述用途有关的任何其他附带或相关连的用途;及

(i) 法律容许与基础建设零售债券的发行相关的任何其他用途。

转移个人资料
你的个人资料将被保密,但可以為任何上述用途而向下列任何人士(不论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披露或转移:

(a) 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认可交易商、配售银行以及证券经纪(其定义见于发行通函);

(b) 為了上述用途而向香港特区政府提供,或為了与基础建设零售债券有关的目的而向上文(a)段中提及的任何人士在有关其活动或业务运作的情况下提供行政、电讯、电脑、支付、数据处理、核对、储存、研究、统计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c) 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

(d) 香港特区政府的任何法律顾问、会计师、其他财务或专业顾问;及

(e) 作為基础建设零售债券持有人的你為了与你的基础建设零售债券有关的目的而与之有或拟有事务往来的任何其他人士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你的银行、法律顾问、会计师或股票经纪。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
根据《私隐条例》,你有权:

(a) 查明香港特区政府及/或其就基础建设零售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是否持有关于你的个人资料,并且查阅该等个人资料;

(b) 要求香港特区政府及/或其就基础建设零售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更正与你有关的任何不正确个人资料;及

(c) 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查明香港特区政府及/或其就基础建设零售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涉及為了与基础建设零售债券有关的用途而在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惯常做法。
根据《私隐条例》,香港特区政府及/或其就基础建设零售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所有查阅或更正由香港特区政府及/或其就基础建设零售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持有的个人资料的要求,以及所有索取关于该等人士涉及為了与基础建设零售债券有关的用途而在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惯常做法的资料的要求,应按下列资料向香港金融管理局提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
收件人: 资料保护主任
地址: 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国际金融中心二期55楼
传真号码: 2878 8262
电子邮件 : hkgbenquiry@hkma.gov.hk
客户明白及知悉:
(a) 贵证券经纪以代理人身份处理此申请;

(b) 贵证券经纪与香港特区政府并无任何关連;

(c) 贵证券经纪将(透过香港结算公司)从香港特区政府收取基础建设零售债券获分派金额的0.15%的配售费;

(d) 如上文第3段所注明,香港特区政府已设定每一位申请人的最高本金分配金额为1,000,000港元;及

(e) 如果我提出多于一个基础建设零售债券的申请(无论是透过贵证券经纪或任何其他证券经纪或配售银行),所有申请均不予受理。本人确认此申请是我对基础建设零售债券所提出的唯一申请。

本人知悉除上述明言外,所有适用于本人上述投资服务/证券户口之条款/费用将继续生效。
申购基础建设零售债券相关资料:
申购基础建设零售债券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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