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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口 運 作 |
1. 所有現金戶口 , 在每次買賣前 , 客戶之戶口內可動用之現金
, 必須超過買賣交易總額之全數。因此 , 建議客戶應在買賣前一個工作天將預計之買賣金額存入本公司銀行賬戶內。如現金戶口客戶之結餘在港幣一萬元以上
, 本公司將會以匯豐銀行基本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予客戶。
2. 為保障客戶之買賣記錄正確無誤 , 本公司總行會以郵寄方式直接寄發買賣合約單據及日結單予客戶核對及存錄。
如因個別理由需要 , 客戶亦可親臨本公司總行交收部領取 , 但請客戶必須先以書面進行指示。
3. 客戶於進行交易後三個工作天內尚未收到買賣合約單據及日結單 , 請直接與所屬經紀或本公司客戶服務部聯絡
, 如發覺有錯漏者亦請盡快通知以便及早作出更正 , 確保客戶之利益。
4. 本公司不接受授權買賣戶口。 即本公司不會代客於沒有客戶指示情況下自行代客戶進行交易
(每次買賣客戶必須親自透過填寫買賣單據或書面指示 , 或經本公司錄音電話或流動電話買賣服務進行交易)
。
5. 本公司嚴格執行禁止客戶股票沽空 , 沽出之股票必須已在客戶戶口內存倉持有 , 方可沽出。
無論實貨股票或由其他經紀行把股票轉到本公司 (即 SI) 交收 , 沽出前亦最少預留14個工作天存貨
, 以便核實 , 若沽出之股票未能在 T+2 進行交收者 , 一切損失及法律上之責任均由客戶自行負責。
6. 客戶若以中央結算公司名下之實貨股票存倉 , 必須同時出示該股票之有關提貨單及賬戶記錄
, 以茲證明。
7. 所有本公司發出之支票均祇會以客戶開戶書上之名稱作抬頭人 , 客戶可於交收日親自或委派委託人前來總公司或指定分行領取支票交收
, 客戶亦可要求將提款存入貴客戶開戶時之指定銀行戶口。 如派人前來領取 , 必須預早致電或致函本行
, 以作安排。
8. 本公司不接受現金或期票交收。
9. 客戶可使用以下兩種方式將款項交予本公司
京華山一證券 (香港) 有限公司 |
京華山一 國際 (香港) 有限公司 |
| 甲1.
客戶可親自交來由客戶本人所發出之支票或銀行本票 , 其所發出之支票抬頭必須為 |
甲2.
客戶可親自交來由客戶本人所發出之支票或銀行本票 , 其所發出之支票抬頭必須為 |
「 京華山一證券 (香港) 有限公司 」或「 Core
Pacific - Yamaichi
Securities (H.K.) Limited 」。 |
「 京華山一 國際 (香港) 有限公司 」或「 Core
Pacific - Yamaichi
International (HK) Ltd 」。 |
| 乙1.
客戶可透過銀行直接轉賬 , 將款項存入本公司以下之銀行戶口 : |
乙2.
客戶可透過銀行直接轉賬 , 將款項存入本公司以下之銀行戶口 : |
| 匯豐銀行戶口:004-600-672737-003 |
匯豐銀行戶口:002-371938-001 |
| 恆生銀行戶口:024-388-255762-001 |
恆生銀行戶口:267-147783-001 |
| 渣打銀行戶口:003-447-004-8906-4 |
渣打銀行戶口:447-0004717-7 |
| 中國銀行戶口:012-806-00008621 |
中國銀行戶口:012- 806-1-003839-1 |
如屬匯豐銀行戶口 , 請要求銀行櫃員在入數紙上加入客戶姓名及本公司之客戶戶口號碼。
如屬其他銀行戶口 , 請將入數紙於當日下午四時前交回或傳真至本公司客戶服務部為實
, 客戶服務部傳真號碼 : (852) 2918-0409 。
丙.
客戶轉賬後 , 請將存款收據傳真至客戶經紀或致電通知客戶經紀 , 除入賬資料外 ,
亦請通知客戶之所屬轉賬銀行、分行及轉賬時間等。
丁.<
如客戶用閣下之銀行電話理財服務進行轉賬致本公司戶口 , 在通知客戶經紀時 , 亦請把入賬之參考編號及轉賬時間一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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